本報告受查對象為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75989858,上市 6504),為國內不織布與醫用口罩製造商,持有 15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全部由高雄總廠製造。以下為法人登記、營運規模與治理結構。
法人資料
| 公司名稱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統一編號 | 75989858 |
| 股票代號 | 6504(上市) |
| 外文名稱 | NANLIU ENTERPRISE CO., LTD. |
| 代表人 | 黃清山 |
|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 | 1,000,000,000 元/726,000,000 元 |
| 所在地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 699 號 |
| 核准設立 | 1978-12-01 |
| 最後核准變更 | 2025-07-14 |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 所營事業(節錄) | C303010 不織布業;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C601040 加工紙製造業;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設立於 1978 年,是一家做了將近五十年不織布的公司。口罩對它而言是本業的下游延伸,不是疫情期間才跨進來的新事業,這一點在判讀它的揭露行為時很重要。
規模(民國 113 年度)
| 項目 | 112 年度 | 113 年度 | 出處 |
|---|---|---|---|
| 銷貨淨額 | 6,178,971 仟元 | 6,715,508 仟元 | 年報第 74 頁 |
| 進貨淨額 | 3,839,681 仟元 | 4,335,429 仟元 | 年報第 73 頁 |
| 生產總產值 | 7,100,809 仟元 | 7,256,450 仟元 | 年報第 74 頁 |
| 員工人數(年底) | 940 人 | 787 人 | 年報第 75 頁 |
一年之內員工從 940 人減到 787 人,減少 153 人,降幅 16.3%。114 年 3 月 31 日回升到 799 人。
生產量值表把產品分成四類:水針布產值 2,733,466 仟元、PP 不織布 1,696,131 仟元、生技產品 2,252,685 仟元、水針後處理 574,168 仟元。口罩不是獨立的一類。年報在該表下方註明:「包括柔濕巾、面膜、保養品、口罩等生技類別產品」。
也就是說,一家持有 15 張口罩許可證、替 9 個品牌代工口罩的上市公司,在年報上看不出口罩的產量與產值是多少,因為它跟面膜、保養品被歸在同一格。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1 款第 1 目要求記載「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但分類的粗細由公司自訂。這是本件會反覆出現的主題:法規要求揭露,沒有要求揭露到多細。
一級無★南六企業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書 2024_6504_20250526F04.pdf,89 頁,2025-05-26 刊印),第 73 至 75 頁表格逐格核對原件。
董事會與法人董事
| 職稱 | 姓名 | 持股數 | 所代表法人 |
|---|---|---|---|
| 董事長 | 黃清山 | 5,288,978 | 本人 |
| 董事 | 黃世鐘 | 5,090,929 | 筆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7303652) |
| 董事 | 江素蓮 | 4,973,000 | 君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4826492) |
| 董事 | 楊瑞華 | 181,033 | 本人 |
| 董事 | 黃俊評 | 0 | 本人 |
| 董事 | 蘇朝山 | 0 | 本人 |
| 獨立董事 | 黃東榮、陳肇隆、洪吉山、蘇永祥 | 0 | 本人 |
兩家投資公司往上追一層,結果是這樣:
| 公司 | 實收資本額 | 設立 | 董監事 |
|---|---|---|---|
| 筆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7303652 | 2,000,000 元 | 2004-05-31 | 董事長黃清山、董事黃世鐘、董事黃任聰、監察人黃惠茹 |
| 君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4826492 | 2,000,000 元 | 2015-10-20 | 董事長黃任聰、董事江素蓮、董事江明珠、監察人鐘婉榛 |
兩家投資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各為 200 萬元,是南六實收資本額 7.26 億元的三百六十三分之一。它們各自指派一席南六董事。黃清山同時是南六董事長與筆秀投資董事長;黃任聰同時是筆秀投資董事與君怡投資董事長;黃世鐘與江素蓮則分別由這兩家公司指派進入南六董事會。
上述人事重疊是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上可以核對的事實。指派法人董事不等於控制公司,實際表決權要看股東名簿與持股結構,本報告未取得該等資料,因此不作控制關係的認定。這一段的意義在於:想追南六的實質受益人,路徑是可以走的,方法是逐層讀董監事欄位的「所代表法人」,而不是停在公司自己的說法。
二級商工登記開放資料第三方鏡像 company.g0v.ronny.tw,取得董監事名單、持股數與「所代表法人」欄位。持股比例未經股務代理機構資料交叉核對,標示為待查證。
上下游供應鏈關係
受查對象的 15 張許可證
食藥署許可證資料集裡,「申請商名稱」是持證的品牌方,「製造商名稱」是實際生產的工廠,兩者不同就是代工關係。
南六企業的 15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製造商欄全部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製造廠國別全部是 TW。但申請商欄有 9 張不是南六自己:
| 許可證字號 | 級數 | 申請商(持證品牌方) |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02號 | 1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269號 | 1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910號 | 1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085號 | 2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166號 | 2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167號 | 2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183號 | 1 |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74號 | 1 |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877號 | 2 |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33號 | 1 | 多益福生技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037號 | 1 | 醫柏絲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894號 | 1 |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263號 | 1 | 永全鑫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548號 | 1 | 伯康有限公司 |
|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380號 | 1 | 舒淨醫材有限公司 |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是日商 Unicharm 在台灣的公司。買到嬌聯品牌的醫用口罩,實際製造者是南六企業高雄總廠,這件事印在盒子上,也在食藥署的公開資料集裡。
另有一條代工關係來自法院判決,不在許可證資料裡: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2363 號刑事判決記載,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同意指定其代工廠商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採購甲殼素抑菌劑。該案被告與南六無關,南六僅為判決事實中被提及的第三人。
一級無★許可證明細取自食藥署開放資料集全量。一級判決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逐字核對。
受查對象的境外據點
| 轉投資事業 | 投資帳列金額 | 113 年度損益 | 年報所載狀態 |
|---|---|---|---|
| NANLIU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 666,698 仟元 | (55,908) 仟元 | 「目前產能有四條熱風線,虧損係因新廠房建設及設備折舊較大,營業額仍需擴大」 |
| NAN FANG ENTERPRISE (INDIA) PRIVATE LIMITED | 284,350 仟元 | (4,601) 仟元 | 113 年度第四季已清算完成 |
| 清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仟元 | (5,739) 仟元 | 籌備中 |
| 卓美(嘉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272) 仟元 | 籌備中 |
年報第 84 頁「改善計劃及未來一年投資計劃」另載明:「中國大陸:本公司已於華中地區設立孫公司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負責相關業務,未來將維持目前不織布產線及相關產品加工設備產能。」以及「印度:2022 年開始量產,逐漸加大產能以及增加產品多樣性。」
年報第 77 頁的資通安全組織圖,把執行單位畫成三個並列的方塊:台灣廠資訊部、中國廠資訊課、印度廠資訊課。這是公司自己的圖,可用來確認生產據點是三地而非一地。
上述境外據點是南六集團層級的資訊。本報告未查得任何資料顯示中國或印度廠參與台灣市場口罩的生產。相反地,15 張口罩許可證的製造商欄全部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製造廠國別全部是 TW。列出境外據點,是因為第四層的原料採購與集團的境外布局在同一個資產負債表上,判讀原料來源時必須知道這件事,不是暗示口罩產地有疑義。
一級無★南六企業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第 77、84 頁,逐頁核對原件。
八個面向,每一項都先跑對照組
自動化查詢官方資料庫時,最危險的結果不是「查到壞消息」,而是「查無紀錄」。查無紀錄可能代表這家公司乾淨,也可能代表查詢根本沒問到資料庫。兩者在畫面上長得一模一樣,而後者會讓調查停下來,方向還對受查對象有利。
因此本報告每一項查核都先用一個已知一定有資料的對象跑一次,確認機制活著,再查受查對象。下表「對照組結果」欄就是這個驗證。對照組沒命中的項目,本報告不作成「查無紀錄」的結論。
| 面向 | 資料來源 | 對照組結果 | 受查對象 |
|---|---|---|---|
| 環保裁處 | 環境部化學物質暨環境保護資料庫裁處 API(依統一編號) | 台積電、台化、中鋼均命中(中鋼 15 筆) | 9 筆 |
| 勞動法令 |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公布查詢(依名稱,本庫無統編欄位) | 台灣積體電路命中 13 筆 | 6 筆 |
| 國際制裁 | OFAC SDN 清單、OFAC 非 SDN 綜合清單、BIS 綜合篩查清單 | SDN 命中 WAGNER 20 次;另二清單命中 HUAWEI 7 次、4 次 | 0 筆 |
| 司法紀錄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檢索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命中 | 30 筆 |
| 公司治理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董監事名單 | 機制已驗證有效 | 4 席獨立董事,2 席法人董事 |
| 實質受益人 | 董監事「所代表法人」欄位逐層上溯 | 機制已驗證有效 | 追到 2 家家族投資公司 |
| 政府採購 | 政府電子採購網(依統一編號) | 以已知有大量標案之統一編號檢索,回傳 551 筆 | 6 筆 |
| 資通安全 | 年報第 18 條第 6 款法定揭露 | 不適用(法定必載項目) | 有專章,三地資訊單位 |
環保:9 筆,合計 78.2 萬元,2015 至 2021 年
| 裁處日 | 處分字號 | 受處分廠場 | 違反法規 | 罰鍰 |
|---|---|---|---|---|
| 2015-08-31 | 30-104-080026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 | 428,000 |
| 2016-02-17 | 30-105-020012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 | 45,000 |
| 2016-03-24 | 30-105-030007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 | 31,500 |
| 2016-04-21 | 40-105-040029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 | 6,000 |
| 2017-02-13 | 30-106-020009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 | 115,500 |
| 2017-04-27 | 30-106-040009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 47,500 |
| 2020-03-18 | 40-109-030059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第 1 項第 2、4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 6,000 |
| 2020-05-19 | 30-109-050014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60,000 |
| 2021-09-09 | 30-110-090002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 | 42,500 |
| 合計 | 782,000 | |||
全部集中在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屬製程廢水與事業廢棄物貯存類,最近一筆是 2021 年 9 月,其後至檢索日(2026-09-06)近四年無新增紀錄。同業康那香企業同期查得 18 筆,其中最近一筆為 2026 年 4 月 15 日。台灣康匠製造 0 筆。
年報上為什麼看不到這 9 筆
南六企業 113 年度年報第 76 頁「四、環保支出資訊」,逐項列出從民國 100 年到 113 年的環保設備投資(集塵設備、氣浮設備、壓濾機、廢水處理回收水設備等二十餘項),然後寫:
「3.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改善環境污染之經過:無。
4.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因污染環境所受之損失(包括賠償),處分總額,並揭露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無。
5. 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公司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二年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無。」
這三個「無」是正確的。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4 款的揭露範圍是「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這份年報自己寫得更寬,涵蓋「最近二年度」,也就是 112 與 113 年度。而上述 9 筆裁處全部發生在民國 104 年至 110 年,落在窗口之外。
年報的負面資訊揭露有法定的時間窗,窗外的事它不必寫,也不會寫。南六這 9 筆、合計 78.2 萬元的環保裁處紀錄,在年報上一個字都不會出現,而且完全合法。任何以年報為終點的背景查核,都會漏掉它。要看歷史紀錄,只能自己去環境部的資料庫查。
一級無★環境部裁處資料以統一編號 75989858 查詢,分五個時段切片以避開單次查詢五年上限。對照組:台積電(22099131)、台化(00089201)、中鋼(03244509)均回傳非零筆數,機制驗證有效後始作成本節結論。一級年報引文為第 76 頁原件逐字核對。
勞動:6 筆公告紀錄,另有多件民事訴訟
| 公告日 | 處分字號 | 違反法規 | 違規事實 | 罰鍰 |
|---|---|---|---|---|
| 111-08-10 | 高市勞條字第11133551300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150,000 |
| 111-01-10 | 保退三字第11060185911號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 | 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5,000 |
| 107-03-27 | 高市勞條字第10640577800號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2 項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未載 |
| 107-01-15 | 高市勞檢字第10672057600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8 款 | 對於機械之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設有護罩、護圍等設備 | 70,000 |
| 106-01-24 | 高市勞條字第10539910400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未載 |
| 104-03-12 | 高市勞條字第10339343700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未載 |
勞動部公布查詢頁面上方會顯示一行「總筆數」,但那個數字只計算近三年的區間(本次檢索顯示為 112 年 9 月 6 日至 115 年 9 月 5 日)。南六在那一行顯示的是「總筆數:0 筆」,但下方的分類表格仍列出上述 6 筆較早的紀錄。只讀那一行數字就會得到「查無紀錄」的錯誤結論。
年報說「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法院判決不是這樣寫的
南六企業 113 年度年報第 77 頁「五、勞資關係」第 1 點第 (4) 目「勞資協議情形」全文:
「本公司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一切運作皆依勞動基準法為遵循基準,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
同頁第 2 點:「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索,得 30 筆,其中勞資爭議占多數。落在該年報揭露期間內、且已經確定的一件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113-05-15,本件不得上訴)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其中被上訴人即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金額組成為加班費 170,000 元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91,340 元。法院並不採納公司「時薪已包含加班費」之抗辯。
另有數件同類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44 號(111-12-08,判命被告給付)、110 年度勞訴字第 161 號(111-08-04,判命被告給付)、110 年度勞訴字第 129 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2-04-28),以及 110 年度勞執字第 45、48 號兩件勞資爭議調解執行裁定,後者記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方案載明「資方(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勞方(林玉霞)就本案……作終局性和解」。
本報告不認定南六違反揭露義務。理由有三:第一,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5 款第 2 目要求揭露的是「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是否構成應揭露之損失,涉及重大性判斷,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的權責;第二,本報告未取得年報刊印當時公司內部的認定資料;第三,該款所定期間為「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上列案件中僅部分落在該期間。
本報告記載的是一項並列的事實:一份依法編製的年報寫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而同一期間公開可查的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地方法院判決與地方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在字面上與這句話不一致。
一句話:背景查核不能以公司的自陳為終點。自陳與獨立查得的官方紀錄相符時,結論的證據強度會提高;不相符時,就要把兩者都列出來,讓看報告的人自己判斷。
一級無★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公布查詢,以名稱檢索。對照組:「台灣積體電路」命中 13 筆,機制驗證有效。一級無★判決主文逐字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一級年報引文為第 77 頁原件逐字核對。
國際制裁:三份清單皆無命中
受查名單除受查對象本身外,一併納入年報具名的三家原料供應商:
| 清單 | 對照組 | 受查名單命中 |
|---|---|---|
| OFAC SDN 清單 | WAGNER 20 次 | 0 |
| OFAC 非 SDN 綜合清單 | HUAWEI 7 次 | 0 |
| BIS 綜合篩查清單 | HUAWEI 4 次 | 0 |
受查名單:NAN LIU、NANLIU、南六、SATERI、賽得利、MINJUI、FUJIAN MINRUI、TONGZHOU JIANGHUA、KANG NA HSIUNG。
一級三份清單均自主管機關官方網址下載原始檔案。對照組:三份清單各以已知必然在列之關鍵字驗證,均命中後始作成本節結論。待查證三家供應商僅有年報所載之中文簡稱,本報告以音譯與字面拼寫進行篩查,未取得其登記全銜,故本項篩查對該三家公司之涵蓋性有限,不宜解讀為完整的制裁篩查。
司法紀錄:30 筆,性質分布
以公司全銜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得 30 筆。依性質分:
勞資爭議(受查對象為當事人):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勞資爭議調解執行等,為數量最多的一類。
商業契約(受查對象為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一審 114-06-06 判決,兩造均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73 號於 115-02-13 判決,主文載「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此案仍在進行中的部分本報告未追蹤。
受查對象非當事人,僅被提及:包含前述金百利克拉克代工關係案(108 年度上易字第 2363 號)、熔噴布交易案(臺中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0 號)、疫情期間口罩買賣糾紛數件(買賣雙方均非南六,爭執「南六生產之口罩」有無鋼印),以及員工個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作為在職證明來源。
同業比較的官方認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非字第 1 號民事裁定(112-10-30)在認定股票收買價格時,將「可類比公司」列為「我國上市公司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這份裁定提供了一個由法院作成、而非本報告自行選定的同業範圍。
「30 筆判決」不等於「30 件違法」。這 30 筆裡包含公司勝訴的、敗訴的、公司不是當事人只是被提到名字的、以及同一案件的多份裁定與判決。公司出現在判決裡,本身不是負面事實。本報告把當事人與非當事人分開列示,就是為了避免這個常見的誤讀。
政府採購:6 筆,其中與口罩有關者 2 筆
| 日期 | 機關 | 標案 |
|---|---|---|
| 2023-05-11 | 高雄榮民總醫院 | 第二級外科口罩計 1 項(開口契約)。同案得標廠商另有宣德醫材、佾岳、明基三豐醫療器材、台灣麥迪康 |
| 2021-06-10 | 高雄市議會 | 110 年度拋棄式一般醫用口罩財物採購案 |
| 2012-09-27 | 臺灣菸酒公司林口酒廠 | 紅酒多酚面膜包裝代工案 |
| 2007-05-24 | 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 | 試用包採購案 |
| 2006-09-25 | 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 | 紅酒多酚面膜 135,000 片 |
| 2006-04-04 | 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 | 紅酒多酚面膜禮盒委外代工案 |
受查對象的營收幾乎全部來自民間交易。這與同業康那香的 245 筆形成明顯對比。這條供應鏈的透明度不是來自買方是政府,而是來自醫療器材管理法對標示的強制規定。
一級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依統一編號 75989858 檢索。對照組:以同一機制檢索一個已知有大量標案的統一編號,回傳 551 筆公告,機制驗證有效。待查證未逐案調閱公告原件。
查不到的,與下一步該查什麼
依證據能力排序,第一項是本件最重要的缺口。
一、1,088 張許可證的濾材來源,完全無從查起
全國現行有效的 1,103 張口罩許可證中,只有南六自己那 15 張,因為它同時是上市公司又自製熔噴布,才能從年報間接得知濾材由自己生產。其餘 1,088 張的濾材來自哪家工廠、哪個國家,沒有任何公開管道可查。
這不是查詢技巧的問題,是資料不存在於任何公開集合中。許可證資料集沒有這個欄位;非上市公司沒有年報;上市公司的年報也不必寫到這個粒度。
建議的下一步:向食藥署申請提供查驗登記卷內的材質與來源資料。這條路在法律上是開著的: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查驗登記所檢附之資料屬營業秘密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同條但書明定「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8 張許可證的字號類別與國別欄互相矛盾
把「許可證字號的來源碼」與「製造廠國別欄」交叉比對,68 張輸入類許可證中有 8 張兩個欄位不一致:
| 字號類別 | 張數 | 製造廠國別欄分布 |
|---|---|---|
| 國內製造(製字) | 1,035 | TW 1,035 完全一致 |
| 自大陸輸入(陸輸字) | 41 | CN 36、HK 3、JP 1、TW 1 |
| 自國外輸入(輸字) | 27 | US 6、PH 4、TH 3、VN 3、JP 3、TW 3、SE 2、HK 1、MX 1、KR 1 |
國產類 1,035 張兩個欄位完全一致,代表資料本身有基本品質。但輸入類裡出現「陸輸字號卻標記製造廠國別為 TW」以及「輸入字號卻標記為 TW」的組合。
本報告不認定哪一個欄位是錯的。合理的可能至少有兩種:製造廠的公司登記地與實際生產地不同(例如香港註冊的公司在其他地方設廠),或跨國集團以總部所在地填列。交易對象的註冊地不等於商品的製造地,本報告不由單一欄位推論產地。建議的下一步:調閱這 8 張許可證的核准函與查驗登記卷,確認兩個欄位的填列規則。
三、賽得利、福建闽瑞、通州江华的登記全銜與製造地
年報只寫了這三個名字,沒有寫登記全銜、統一編號、註冊地或工廠所在地。本報告因此無法確認:這三家公司的法律主體是誰、註冊在哪一個法域、供應給南六的原料實際在哪裡生產。
本報告已刻意不從名稱推論國籍。「福建」「通州」是地名,「賽得利」是品牌譯名,這些都不是法律上的認定依據。建議的下一步:以進口報單或商業登記資料交叉確認。這一項在沒有調查權的情況下不易完成。
四、口罩業務在受查對象財報中的實際比重
年報把口罩併入「生技產品」,與柔濕巾、面膜、保養品同列一格(113 年度該格產值 2,252,685 仟元)。因此無法從公開資料判斷口罩占營收多少、產能多少。因此也無法以產能推算的方式驗證其申報數字。
五、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的實際角色
年報載明已於中國大陸設立孫公司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未來將維持目前不織布產線及相關產品加工設備產能」。本報告未查得該公司的產品項目、產能規模,也未查得任何顯示其產品進入台灣口罩供應鏈的證據。建議的下一步:調閱合併財務報表的關係人交易附註。
六、年報自陳與勞動紀錄的落差,需要公司說明
如企業八大風險一節所述,年報第 77 頁「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與同期公開判決在字面上不一致。本報告未取得公司對此的說明,也未取得會計師工作底稿。這一項應以書面詢問受查對象,不宜由外部資料單方作成結論。
南六企業的上下游供應鏈關係
下游:南六是口罩的成品製造廠,不是品牌方。它持有的 15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中,有 9 張的持證品牌方是別人,包括日商 Unicharm 在台灣的嬌聯股份有限公司、美德向邦、多益福生技、醫柏絲、元寧貿易、永全鑫國際科技、伯康、舒淨醫材。另有一條代工關係出現在法院判決中:金百利克拉克臺灣分公司指定南六為其代工廠商。
受查對象本身:15 張許可證的製造商欄全部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製造廠國別全部為中華民國。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製造業者的名稱與地址必須刊載於包裝,違反者可處 3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這一層的資訊是法定公開的。
上游第一層(濾材):口罩的過濾效果取決於中間的熔噴不織布。南六的年報載明它自己生產這一層(第 65 頁「熔噴不織布,應用於醫用口罩中間層」),所以就南六自己的 15 張許可證而言,濾材來源是查得到的。但這是因為它剛好是上市公司又垂直整合,不是因為法律要求;許可證資料集本身沒有任何欄位記載濾材供應者。
上游第二層(原料):年報第 73 頁具名三家主要原料供應商「賽得利、福建闽瑞、通州江华」,其中賽得利占 113 年度進貨淨額 15.09%。年報只寫了這三個簡稱,未載登記全銜、統一編號、註冊地或工廠所在地,本報告不由名稱推論其國籍或製造地,列為待進一步查核。
境外據點:集團在中國大陸設有孫公司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在印度設有製造子公司。本報告未查得任何資料顯示這些據點參與台灣市場口罩的生產。
對受查對象的評價
南六企業在本次查核中呈現的是一個混合的圖像,不是單一結論:
揭露上偏開放。在年報準則沒有規定粒度的地方,它選擇把三家主要原料供應商具名寫出來,同業寫的是「由國外進口」。這是超出法定最低要求的作為。
環保紀錄集中在較早期。9 筆、78.2 萬元,全部在民國 104 至 110 年,其後近四年無新增。年報第 76 頁列出的環保設備投資清單,時間分布與裁處紀錄的收斂大致對應,但本報告未查證兩者的因果。
勞動面向有實質爭議。6 筆公告紀錄集中在延長工時與例假,並有一件金額 26 萬餘元的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年報對此寫「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與公開紀錄在字面上不一致,需要公司說明。
制裁與產地面向無不利發現。三份國際制裁清單皆無命中;15 張口罩許可證製造廠國別全部為中華民國。
這個混合圖像本身就是結論的一部分:揭露程度與合規表現是兩件獨立的事,不能互相推論。一家在供應商欄位上比同業更願意具名的公司,在勞動法令上有比同業更多的紀錄。用「透明度」去預測「合規度」會失準。
制度上可以做的三件事
行使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1 條但書,公開醫用口罩的濾材來源。該條前段規定查驗登記所檢附之營業秘密資料應限制公開,但書則明定「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不需要修法,只需要主管機關認定濾材來源屬於但書所指的資訊。最小可行的版本是在許可證資料集增加一個欄位:濾材製造廠國別。
把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目的粒度寫出來。現行條文是「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七個字,導致同業間差異可以大到一邊具名、一邊只寫國內外。至少應要求載明國別。
常態化民國 109 年那套熔噴布調度資料。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42 號判決所引經濟部工業局函文,當時工業局與臺灣區不織布工業同業公會已對熔噴不織布廠商逐廠定量徵用、逐廠核算配給量。蒐集這一層資料在技術與行政上是可行的,缺的只是一個平時的法定基礎。
本報告為書面篩查,不含實地訪查與人脈訪談。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集係下載全量原始檔自行統計;受查對象與同業之年報、法院判決全文及各該法規條文均調閱原件核實,年報表格數字係將原頁轉為影像後逐格判讀。政府採購資料取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未逐案調閱公告原件,標示為待查證。
本報告所列公司與自然人名稱均取自官方公示文件、法定揭露文件或法院公開判決。列名不代表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指涉,各項事實之證據強度已逐項標示,請依標示解讀。對於年報自陳與官方紀錄不一致之處,本報告僅並列兩項事實,未作成違反揭露義務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