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濾材供應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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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中間那一層

法律規定口罩盒上必須印製造業者的名稱和地址,資料庫也查得到, 連許可證字號本身都編碼了它是不是從大陸輸入的。 這是這個系列七件裡揭露得最完整的一條供應鏈。 然後你打開盒子,決定它擋不擋得住細菌的那一層濾材,是誰做的,一個字都沒有。

檢索日 2026-09-06 受查對象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層級 書面篩查,不含實地訪查

先說這條鏈為什麼跟前六件不一樣

前六件調查都卡在同一個地方:問「這東西是誰做的」,法律沒有規定任何人要回答。口罩不是這樣。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醫療器材商對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核准、查驗登記或登錄內容,刊載下列事項:
「一、品名。二、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七、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八、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九、批號或序號。」

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9 款: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關於醫療器材包裝標示、標籤、說明書或其刊載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製造業者的名稱和地址,法律規定必須印在你手上那個盒子上,不印要罰錢。而且不只印在盒子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把全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做成開放資料集公開,每一張都載明申請商、製造商名稱、製造廠廠址、製造廠國別

更直接的是許可證字號本身。字號中間那一段就是來源碼:

字號型態意義有效口罩許可證張數
衛部醫器字/衛部醫器製壹字(及衛署時期同型)國內製造1,035
衛部醫器字/衛部醫器輸壹自國外輸入27
衛部醫器陸輸字/衛部醫器陸輸壹自大陸地區輸入41

消費者不必查任何資料庫。盒子上依法印著許可證字號,字號裡有沒有「陸輸」兩個字,肉眼就看得出來。這是七件調查裡,唯一一件產地資訊被法律推到消費者眼前的。

一級無★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3 條、第 70 條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許可證統計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集」開放資料全量下載(資料檔 68_2.csv,檔案時間 2026-09-03,全量 104,576 張許可證),由本報告自行篩選統計。

那為什麼還要查

因為法律要求揭露的是成品的製造業者,不是濾材的製造業者

醫用口罩通常是三層結構,外層與內層是紡黏不織布,中間夾一層熔噴不織布

白話:熔噴不織布是什麼

熔噴(Meltblown)是一種製程:把塑膠粒(多半是聚丙烯,簡稱 PP)加熱熔化後用高速熱風吹成極細的纖維,隨機堆疊成一層布。纖維非常細,孔隙又小又亂,加上帶靜電,細菌和飛沫穿不過去。口罩擋不擋得住東西,幾乎全靠這一層。外層和內層主要負責挺度、貼合與觸感。

我把 1,103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的欄位逐一檢查,想找出濾材來源被記在哪裡。結果是:

  • 「主成分略述」欄位,1,103 張裡只有 5 張不是空白,而且那 5 張沒有一張提到熔噴、不織布、聚丙烯或濾材。

  • 「醫器規格」欄位填的是「成人平面、兒童平面」這類尺寸資訊,或「詳如中文仿單核定本」。

  • 整份資料集沒有任何一個欄位用來記載零組件或原料的供應者。

成品那一層被法律照得很亮,往上一層就全黑。這件調查要測的就是:往上那一層,到底有沒有任何一條路走得通。

為什麼查這家公司

受查對象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它的理由不是它最大,而是它是唯一一個能把上面那個問題測到底的對象。三個可查證的條件同時成立:

  • 它是上市公司(股票代號 6504),所以有年報。年報準則第 18 條要求揭露「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這是台灣唯一一條會逼公司談原料來源的法規。非上市公司沒有這個義務,往上追必然斷。

  • 它自己做熔噴不織布。年報第 65 頁「醫療產品類」明列兩項:「A.口罩,第一級醫用口罩(未滅菌)、3D 立體口罩、N95 類口罩」;「B.熔噴不織布,應用於醫用口罩中間層」。它同時是成品廠和濾材廠,是垂直整合到那一層的公司。

  • 在上市的口罩製造廠裡,它的有效口罩許可證最多,15 張,全部由高雄總廠製造。

換個角度說:如果連一家「上市 + 自製濾材 + 許可證最多」的公司,年報都追不到濾材來源,那其他一千多張許可證背後的公司就更不用問了。這是刻意挑最有利的樣本來測下限。

候選公司有效口罩
許可證
公開發行資本總額政府採購
公告筆數
自製熔噴不織布
南六企業(75989858)15上市 650410 億元6年報明載有
康那香企業(74231126)8上市 991925 億元245年報未載
恒大(11455800)9上市 132513 億元4未查
台灣康匠製造(53412591)53四份清單皆未命中1.4 億元41無年報可查
美德向邦(70541649)9四份清單皆未命中6 億元352無年報可查
易廷企業(24853387)40四份清單皆未命中2,100 萬元11無年報可查

順帶一提,許可證張數最多的台灣康匠製造(53 張)不是上市公司。市面上口罩許可證張數的冠軍,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告訴你它的原料從哪裡來。這本身就是本件的一個結論。

一級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市、上櫃、興櫃、公開發行四類清單,以統一編號比對。對照組:台灣積體電路製造(22099131)與鴻海精密工業(04541302)均命中上市清單。二級資本總額取自商工登記開放資料第三方鏡像 company.g0v.ronny.tw一級政府採購筆數取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依統一編號檢索,對照組:以同一機制檢索前次調查之受查對象,回傳 551 筆,與該次調查所得完全一致。

法人資料

公司名稱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5989858
股票代號6504(上市)
外文名稱NANLIU ENTERPRISE CO., LTD.
代表人黃清山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1,000,000,000 元/726,000,000 元
所在地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 699 號
核准設立1978-12-01
最後核准變更2025-07-14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所營事業(節錄)C303010 不織布業;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C601040 加工紙製造業;F401010 國際貿易業

設立於 1978 年,是一家做了將近五十年不織布的公司。口罩對它而言是本業的下游延伸,不是疫情期間才跨進來的新事業,這一點在判讀它的揭露行為時很重要。

規模(民國 113 年度)

項目112 年度113 年度出處
銷貨淨額6,178,971 仟元6,715,508 仟元年報第 74 頁
進貨淨額3,839,681 仟元4,335,429 仟元年報第 73 頁
生產總產值7,100,809 仟元7,256,450 仟元年報第 74 頁
員工人數(年底)940 人787 人年報第 75 頁

一年之內員工從 940 人減到 787 人,減少 153 人,降幅 16.3%。114 年 3 月 31 日回升到 799 人。

生產量值表把產品分成四類:水針布產值 2,733,466 仟元、PP 不織布 1,696,131 仟元、生技產品 2,252,685 仟元、水針後處理 574,168 仟元。口罩不是獨立的一類。年報在該表下方註明:「包括柔濕巾、面膜、保養品、口罩等生技類別產品」。

也就是說,一家持有 15 張口罩許可證、替 9 個品牌代工口罩的上市公司,在年報上看不出口罩的產量與產值是多少,因為它跟面膜、保養品被歸在同一格。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1 款第 1 目要求記載「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但分類的粗細由公司自訂。這是本件會反覆出現的主題:法規要求揭露,沒有要求揭露到多細。

一級無★南六企業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書 2024_6504_20250526F04.pdf,89 頁,2025-05-26 刊印),第 73 至 75 頁表格逐格核對原件。

董事會與法人董事

職稱姓名持股數所代表法人
董事長黃清山5,288,978本人
董事黃世鐘5,090,929筆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7303652)
董事江素蓮4,973,000君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4826492)
董事楊瑞華181,033本人
董事黃俊評0本人
董事蘇朝山0本人
獨立董事黃東榮、陳肇隆、洪吉山、蘇永祥0本人

兩家投資公司往上追一層,結果是這樣:

公司實收資本額設立董監事
筆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7303652
2,000,000 元2004-05-31董事長黃清山、董事黃世鐘、董事黃任聰、監察人黃惠茹
君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4826492
2,000,000 元2015-10-20董事長黃任聰、董事江素蓮、董事江明珠、監察人鐘婉榛

兩家投資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各為 200 萬元,是南六實收資本額 7.26 億元的三百六十三分之一。它們各自指派一席南六董事。黃清山同時是南六董事長與筆秀投資董事長;黃任聰同時是筆秀投資董事與君怡投資董事長;黃世鐘與江素蓮則分別由這兩家公司指派進入南六董事會。

這裡只講事實,不推論控制關係

上述人事重疊是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上可以核對的事實。指派法人董事不等於控制公司,實際表決權要看股東名簿與持股結構,本報告未取得該等資料,因此不作控制關係的認定。這一段的意義在於:想追南六的實質受益人,路徑是可以走的,方法是逐層讀董監事欄位的「所代表法人」,而不是停在公司自己的說法。

二級商工登記開放資料第三方鏡像 company.g0v.ronny.tw,取得董監事名單、持股數與「所代表法人」欄位。此手法沿用前次調查所建立的實質受益人上溯方法。持股比例未經股務代理機構資料交叉核對,標示為待查證

全台灣有效的口罩許可證,長這樣

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集全量 104,576 張。以中文品名或英文品名含「口罩」篩選,得 1,817 張,其中已註銷 596 張、已廢止 118 張,現行有效 1,103。以下統計都以這 1,103 張為母體。

製造廠國別張數製造廠國別張數
中華民國(TW)1,039泰國(TH)3
中國大陸(CN)36越南(VN)3
美國(US)6瑞典(SE)2
日本(JP)4墨西哥(MX)1
香港(HK)4韓國(KR)1
菲律賓(PH)4  

依醫療器材級數:第一等級 1,019 張,第二等級 83 張,空白 1 張。第二等級是外科手術用口罩,第一等級是一般醫用口罩。

疫情在這份資料上留下的形狀

把 1,817 張口罩許可證(含已註銷)依發證年度排開:

發證年度全部核發其中「陸輸」字號至今仍有效
201783190
2018601215
201941812
202024021197
20214301356
20221833162
202395686
202441139
202559659
2026(至 9 月)26126

三件事直接讀得出來:

  • 2020 年核發量是前一年的 5.9 倍,2021 年是 10.5 倍。那兩年共核發 670 張,占十年總量的一大半。

  • 疫情期間發的證,今天大多還活著。2020 與 2021 兩年核發的證,至今有效者合計 553 張,占現行 1,103 張的 50.1%。也就是說,今天市面上一半的合法口罩,用的是疫情高峰期核發的許可證。

  • 「陸輸」字號在 2021 年幾乎消失。2017 年還有 19 張,2020 年 21 張,2021 年只有 1 張。這與同期實施的醫用口罩輸入管制與國產化政策方向一致。本報告只陳述這個對應關係,不主張因果。

一級無★統計由本報告以程式對食藥署開放資料集全量計算,非引用他人結論。發證年度取自資料集「發證日期」欄位。

誰幫誰做,法律規定要講

這份資料集有兩個獨立欄位:「申請商名稱」是持證的品牌方,「製造商名稱」是實際生產的工廠。兩者不同,就是代工關係。

1,103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中,申請商與製造商不同的有 429 張,占 38.9%。市面上將近四成的口罩品牌,不是自己做的,而這件事是法定公開資料,任何人都查得到。

前五件調查都在問「這個牌子是誰幫它做的」,答案都要靠拼湊。這裡不用拼湊。以下是替最多品牌代工的工廠:

製造廠替他人生產的
許可證張數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文工廠25
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19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13
盛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
恒大股份有限公司白河製造廠9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9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口寮廠8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

受查對象的 15 張許可證

南六企業的 15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製造商欄全部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製造廠國別全部是 TW。但申請商欄有 9 張不是南六自己:

許可證字號級數申請商(持證品牌方)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02號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269號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910號1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085號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166號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167號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183號1嬌聯股份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74號1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字第007877號2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733號1多益福生技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037號1醫柏絲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894號1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263號1永全鑫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548號1伯康有限公司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380號1舒淨醫材有限公司

嬌聯股份有限公司是日商 Unicharm 在台灣的公司。買到嬌聯品牌的醫用口罩,實際製造者是南六企業高雄總廠,這件事印在盒子上,也在食藥署的公開資料集裡。

另有一條代工關係來自法院判決,不在許可證資料裡: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2363 號刑事判決記載,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同意指定其代工廠商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採購甲殼素抑菌劑。該案被告與南六無關,南六僅為判決事實中被提及的第三人。

公司出現在判決裡,不等於它做錯事

上述判決的當事人不是南六。本報告引用它,只是要說明一件方法論上的事:代工關係除了許可證欄位之外,法院判決是第二個會意外留下記錄的地方。引用不含任何對南六的指涉。

一級無★許可證明細取自食藥署開放資料集全量。一級判決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逐字核對。

四層鏈,第三層開始變黑

第一層品牌(申請商)
嬌聯、美德向邦等 9 個品牌持有許可證,掛自己的牌子賣法定公開:申請商名稱、地址
法源: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7 款,許可證所有人之名稱及地址,必須刊載於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第二層成品製造廠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受查對象。15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製造廠國別 TW法定公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製造廠國別
法源:同條第 1 項第 8 款,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違反者依第 70 條第 1 項第 9 款處 3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這一層是本系列七件調查裡揭露最完整的一層。
第三層濾材(熔噴不織布)
南六自製年報第 65 頁:「熔噴不織布,應用於醫用口罩中間層」查得到,因為它剛好是上市公司且自己做
其他 1,088 張許可證的濾材來源許可證資料集無此欄位
斷點。1,103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中,「主成分略述」欄位只有 5 張非空白,無一提及濾材、熔噴、不織布或聚丙烯。整份資料集沒有任何欄位記載濾材供應者。
第四層原料(PP 等)
賽得利、福建闽瑞、通州江华南六年報第 73 頁具名的三家主要原料供應商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目「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同一條法規下的康那香只寫「由國外進口」「由國內採購」
綠框品牌方 紅框受查對象 藍框查得到的路徑 虛線斷點

同一條法規,兩家公司,三種粒度

第四層之所以出現「一邊查得到、一邊查不到」,關鍵在條文本身。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四)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

第 3 目全文就是「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這七個字,沒有規定要寫到什麼程度。第 4 目有 10% 的門檻,也有一個讓公司改用代號的但書。結果是同一年度、同一條法規、同一個產業的兩家上市公司,在三個欄位上做出了三種不同的選擇:

揭露欄位南六企業(6504)113 年度年報康那香企業(9919)113 年度年報
主要原料之
供應狀況
具名到公司主要原料「聚丙烯纖維(PP)、複合棉、嫘縈棉、PET棉」,主要供應商(國內、外)欄填:賽得利、福建闽瑞、通州江华,供應狀況「良好」。 只到國內外之別八項原料逐項列出供應來源,欄位內容為「由國外進口」「由國內採購」「由國外進口及國內採購」「由國外進口及自行製造供應」。沒有國別,沒有廠商名。另列國外進口 55.83%、國內採購 44.17%。
主要供應商
(占進貨 10% 以上)
具名賽得利,113 年度 654,007 仟元、占進貨淨額 15.09%,與發行人關係「無」。112 年度 549,654 仟元、14.13%。114 年度至 3 月 31 日 168,876 仟元、15.46% 代號廠商 A,113 年度 166,576 仟元、占進貨淨額 10.40%。112 年度 76,386 仟元、4.79%
主要銷貨客戶
(占銷貨 10% 以上)
代號己公司 803,360 仟元、11.96%戊公司 801,289 仟元、11.93% 代號客戶 A 943,669 仟元、32.13%客戶 B 428,324 仟元、14.58%

三件事值得記下來:

  • 兩家都合法。第 3 目沒有粒度規定,第 4 目有代號但書。沒有任何一格違反揭露義務。

  • 揭露粒度是逐欄選擇的,不是公司整體的性格。南六在供應商端具名、在客戶端用代號;康那香兩端都用代號。同一家公司在不同欄位上會做出不同選擇,所以不能用「這家公司比較透明」來預測任何單一欄位。

  • 能追到第四層,靠的是南六自願,不是法律要求。如果南六選擇跟康那香一樣寫法,這條鏈第四層一樣是黑的,而且完全合法。

關於那三家供應商的名字

「福建闽瑞」與「通州江华」在年報原文中即以簡體字寫成,本報告照錄。從字面看,「福建」與「通州」分別是中國福建省與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的地名,「賽得利」(Sateri)是國際嫘縈纖維品牌。但年報只寫了這三個名字,沒有寫登記全銜、註冊地或製造地。本報告不由名稱推論這三家公司的國籍或工廠位置,這一點列入待釐清。這是前次調查「交易對象註冊地不等於商品製造地」那條紀律的延續。

年報第 84 頁另有一段旁證,是公司自己寫的:「本公司主要生產之原料如嫘縈棉、聚酯纖維及聚丙烯等,大部分亦向國外廠商採購」,同段並載明外銷比例達五成以上,主要市場涵蓋中國、日本、印度。

一級無★年報準則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法規代碼 G0400022)。兩家公司年報均自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原始 PDF,表格數字係將該頁轉為影像後逐格判讀,非文字自動擷取。南六:2024_6504_20250526F04.pdf 第 73、74 頁。康那香:2024_9919_20250613F04.pdf 第 59、60 頁。

第三層曾經被完整掌握過一次

濾材這一層現在沒有任何常態揭露,但它不是從來沒有被記錄過。2020 年,政府曾經對熔噴不織布做到逐廠、逐量、逐價的掌握。證據在一份行政法院判決引用的公文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42 號判決(114-08-07)引經濟部工業局 109 年 10 月 14 日工化字第 10901090260 號函:

「本局為確保國內口罩原料量價穩定供應無虞,業於 109 年 2 月 14 日以工化字第 10900188240 號函,委請臺灣區不織布工業同業公會協調其會員廠,原料優先供應國內防疫需求在案。同時,本局與不織布公會組成口罩原料調度小組,並於 109 年 3 月 4 日起針對口罩原料之熔噴不織布廠商進行定量徵用,以確保國內口罩廠商製造之料源。……自 109 年 6 月起衛生福利部口罩徵用政策全面徵用調整為定額徵用,各口罩廠係依議定之該廠定額徵用口罩產量,提出熔噴不織布可申請數量。

同一份判決還記下了具體的對象與配給方式:該案業者「透過上開管道向敏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徵用所需之熔噴布」,卷內附有「對敏成公司之徵用書及原告申請熔噴不織布數量及價格彙整表」。判決另引該業者代表人於偵查中的陳述:「109 年 3 月後,政府開始指定口罩國家隊要使用特定廠商的熔噴,較市場價格低……政府有核算國家隊的生產量設定可購買之熔噴量配給。」

換句話說,在 2020 年那段期間,哪家廠做熔噴布、配給哪一家口罩廠、多少數量、什麼價格,政府手上都有。那是為了防疫而建立的臨時調度機制,隨徵用結束而消失,沒有留下任何常態的揭露義務。

順帶一提,敏成股份有限公司自己也持有一張有效的口罩許可證(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43號,「敏成」醫用口罩)。濾材廠與成品廠在台灣是重疊的兩群人,這正是本報告選擇一家垂直整合公司作為受查對象的理由。

熔噴布的價格也在法院留下過一次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112-04-25)記載一筆交易:「熔噴布 8000 捲、內層 ES/200mm/22g 重,單價每公斤 110 元,每噸 11 萬元,價金合計 176 萬元」,並記載「訴外人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依城公司上游原料供應商」,由南六依買方指示於 110 年 5 月 24、25 日直接出貨。該案當事人不是南六,南六是判決事實中被提及的上游供應商。

一級無★兩則判決均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引文逐字核對。工業局函文係經判決轉引,本報告未取得該函原件,函文內容之引用標示為待查證;判決全文中對該函之引述則為原件核實

受查對象的境外據點

轉投資事業投資帳列金額113 年度損益年報所載狀態
NANLIU MANUFACTU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666,698 仟元(55,908) 仟元「目前產能有四條熱風線,虧損係因新廠房建設及設備折舊較大,營業額仍需擴大」
NAN FANG ENTERPRISE (INDIA) PRIVATE LIMITED284,350 仟元(4,601) 仟元113 年度第四季已清算完成
清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00 仟元(5,739) 仟元籌備中
卓美(嘉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72) 仟元籌備中

年報第 84 頁「改善計劃及未來一年投資計劃」另載明:「中國大陸:本公司已於華中地區設立孫公司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負責相關業務,未來將維持目前不織布產線及相關產品加工設備產能。」以及「印度:2022 年開始量產,逐漸加大產能以及增加產品多樣性。」

年報第 77 頁的資通安全組織圖,把執行單位畫成三個並列的方塊:台灣廠資訊部、中國廠資訊課、印度廠資訊課。這是公司自己的圖,可用來確認生產據點是三地而非一地。

與口罩的關係要講清楚

上述境外據點是南六集團層級的資訊。本報告未查得任何資料顯示中國或印度廠參與台灣市場口罩的生產。相反地,15 張口罩許可證的製造商欄全部是「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總廠」,製造廠國別全部是 TW。列出境外據點,是因為第四層的原料採購與集團的境外布局在同一個資產負債表上,判讀原料來源時必須知道這件事,不是暗示口罩產地有疑義。

一級無★南六企業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第 77、84 頁,逐頁核對原件。

八個面向,每一項都先跑對照組

為什麼一定要先跑對照組

自動化查詢官方資料庫時,最危險的結果不是「查到壞消息」,而是「查無紀錄」。查無紀錄可能代表這家公司乾淨,也可能代表查詢根本沒問到資料庫。兩者在畫面上長得一模一樣,而後者會讓調查停下來,方向還對受查對象有利。

因此本報告每一項查核都先用一個已知一定有資料的對象跑一次,確認機制活著,再查受查對象。下表「對照組結果」欄就是這個驗證。對照組沒命中的項目,本報告不作成「查無紀錄」的結論。

面向資料來源對照組結果受查對象
環保裁處環境部化學物質暨環境保護資料庫裁處 API(依統一編號)台積電、台化、中鋼均命中(中鋼 15 筆)9 筆
勞動法令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公布查詢(依名稱,本庫無統編欄位)台灣積體電路命中 13 筆6 筆
國際制裁OFAC SDN 清單、OFAC 非 SDN 綜合清單、BIS 綜合篩查清單SDN 命中 WAGNER 20 次;另二清單命中 HUAWEI 7 次、4 次0 筆
司法紀錄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檢索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命中30 筆
公司治理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董監事名單機制同前次調查已驗證4 席獨立董事,2 席法人董事
實質受益人董監事「所代表法人」欄位逐層上溯機制同前次調查已驗證追到 2 家家族投資公司
政府採購政府電子採購網(依統一編號)回傳 551 筆,與前次調查完全一致6 筆
資通安全年報第 18 條第 6 款法定揭露不適用(法定必載項目)有專章,三地資訊單位

環保:9 筆,合計 78.2 萬元,2015 至 2021 年

裁處日處分字號受處分廠場違反法規罰鍰
2015-08-3130-104-080026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第 4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428,000
2016-02-1730-105-02001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45,000
2016-03-2430-105-030007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31,500
2016-04-2140-105-040029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6,000
2017-02-1330-106-020009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115,500
2017-04-2730-106-040009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47,500
2020-03-1840-109-030059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第 1 項第 2、4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6,000
2020-05-1930-109-050014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60,000
2021-09-0930-110-090002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42,500
合計782,000

全部集中在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屬製程廢水與事業廢棄物貯存類,最近一筆是 2021 年 9 月,其後至檢索日(2026-09-06)近四年無新增紀錄。同業康那香企業同期查得 18 筆,其中最近一筆為 2026 年 4 月 15 日。台灣康匠製造 0 筆。

年報上為什麼看不到這 9 筆

南六企業 113 年度年報第 76 頁「四、環保支出資訊」,逐項列出從民國 100 年到 113 年的環保設備投資(集塵設備、氣浮設備、壓濾機、廢水處理回收水設備等二十餘項),然後寫:

「3.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改善環境污染之經過:

4.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因污染環境所受之損失(包括賠償),處分總額,並揭露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

5. 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公司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二年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

這三個「無」是正確的。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4 款的揭露範圍是「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這份年報自己寫得更寬,涵蓋「最近二年度」,也就是 112 與 113 年度。而上述 9 筆裁處全部發生在民國 104 年至 110 年,落在窗口之外。

這裡有一條可以直接帶走的方法

年報的負面資訊揭露有法定的時間窗,窗外的事它不必寫,也不會寫。南六這 9 筆、合計 78.2 萬元的環保裁處紀錄,在年報上一個字都不會出現,而且完全合法。任何以年報為終點的背景查核,都會漏掉它。要看歷史紀錄,只能自己去環境部的資料庫查。

一級無★環境部裁處資料以統一編號 75989858 查詢,分五個時段切片以避開單次查詢五年上限。對照組:台積電(22099131)、台化(00089201)、中鋼(03244509)均回傳非零筆數,機制驗證有效後始作成本節結論。一級年報引文為第 76 頁原件逐字核對。

勞動:6 筆公告紀錄,另有多件民事訴訟

公告日處分字號違反法規違規事實罰鍰
111-08-10高市勞條字第11133551300號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150,000
111-01-10保退三字第11060185911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雇主未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5,000
107-03-27高市勞條字第10640577800號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未載
107-01-15高市勞檢字第10672057600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8 款對於機械之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設有護罩、護圍等設備70,000
106-01-24高市勞條字第10539910400號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未載
104-03-12高市勞條字第10339343700號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6 條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未載
查這個資料庫有一個陷阱

勞動部公布查詢頁面上方會顯示一行「總筆數」,但那個數字只計算近三年的區間(本次檢索顯示為 112 年 9 月 6 日至 115 年 9 月 5 日)。南六在那一行顯示的是「總筆數:0 筆」,但下方的分類表格仍列出上述 6 筆較早的紀錄。只讀那一行數字就會得到「查無紀錄」的錯誤結論。

年報說「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法院判決不是這樣寫的

南六企業 113 年度年報第 77 頁「五、勞資關係」第 1 點第 (4) 目「勞資協議情形」全文:

「本公司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一切運作皆依勞動基準法為遵循基準,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

同頁第 2 點:「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索,得 30 筆,其中勞資爭議占多數。落在該年報揭露期間內、且已經確定的一件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113-05-15,本件不得上訴)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其中被上訴人即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金額組成為加班費 170,000 元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91,340 元。法院並不採納公司「時薪已包含加班費」之抗辯。

另有數件同類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44 號(111-12-08,判命被告給付)、110 年度勞訴字第 161 號(111-08-04,判命被告給付)、110 年度勞訴字第 129 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2-04-28),以及 110 年度勞執字第 45、48 號兩件勞資爭議調解執行裁定,後者記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方案載明「資方(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勞方(林玉霞)就本案……作終局性和解」。

本報告在這裡的界線

本報告不認定南六違反揭露義務。理由有三:第一,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5 款第 2 目要求揭露的是「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是否構成應揭露之損失,涉及重大性判斷,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的權責;第二,本報告未取得年報刊印當時公司內部的認定資料;第三,該款所定期間為「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上列案件中僅部分落在該期間。

本報告記載的是一項並列的事實:一份依法編製的年報寫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而同一期間公開可查的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地方法院判決與地方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在字面上與這句話不一致。

可以帶走的方法只有一句:背景查核不能以公司的自陳為終點。自陳與獨立查得的官方紀錄相符時,結論的證據強度會提高;不相符時,就要把兩者都列出來,讓看報告的人自己判斷。

一級無★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公布查詢,以名稱檢索。對照組:「台灣積體電路」命中 13 筆,機制驗證有效。一級無★判決主文逐字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文。一級年報引文為第 77 頁原件逐字核對。

國際制裁:三份清單皆無命中

受查名單除受查對象本身外,一併納入年報具名的三家原料供應商:

清單對照組受查名單命中
OFAC SDN 清單WAGNER 20 次0
OFAC 非 SDN 綜合清單HUAWEI 7 次0
BIS 綜合篩查清單HUAWEI 4 次0

受查名單:NAN LIU、NANLIU、南六、SATERI、賽得利、MINJUI、FUJIAN MINRUI、TONGZHOU JIANGHUA、KANG NA HSIUNG。

一級三份清單均自主管機關官方網址下載原始檔案。對照組:三份清單各以已知必然在列之關鍵字驗證,均命中後始作成本節結論。待查證三家供應商僅有年報所載之中文簡稱,本報告以音譯與字面拼寫進行篩查,未取得其登記全銜,故本項篩查對該三家公司之涵蓋性有限,不宜解讀為完整的制裁篩查。

司法紀錄:30 筆,性質分布

以公司全銜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得 30 筆。依性質分:

  • 勞資爭議(受查對象為當事人):加班費、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勞資爭議調解執行等,為數量最多的一類。

  • 商業契約(受查對象為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一審 114-06-06 判決,兩造均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73 號於 115-02-13 判決,主文載「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此案仍在進行中的部分本報告未追蹤。

  • 受查對象非當事人,僅被提及:包含前述金百利克拉克代工關係案(108 年度上易字第 2363 號)、熔噴布交易案(臺中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0 號)、疫情期間口罩買賣糾紛數件(買賣雙方均非南六,爭執「南六生產之口罩」有無鋼印),以及員工個人的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中作為在職證明來源。

  • 同業比較的官方認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非字第 1 號民事裁定(112-10-30)在認定股票收買價格時,將「可類比公司」列為「我國上市公司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這份裁定提供了一個由法院作成、而非本報告自行選定的同業範圍。

數字要這樣讀

「30 筆判決」不等於「30 件違法」。這 30 筆裡包含公司勝訴的、敗訴的、公司不是當事人只是被提到名字的、以及同一案件的多份裁定與判決。公司出現在判決裡,本身不是負面事實。本報告把當事人與非當事人分開列示,就是為了避免這個常見的誤讀。

政府採購:6 筆,其中與口罩有關者 2 筆

日期機關標案
2023-05-11高雄榮民總醫院第二級外科口罩計 1 項(開口契約)。同案得標廠商另有宣德醫材、佾岳、明基三豐醫療器材、台灣麥迪康
2021-06-10高雄市議會110 年度拋棄式一般醫用口罩財物採購案
2012-09-27臺灣菸酒公司林口酒廠紅酒多酚面膜包裝代工案
2007-05-24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試用包採購案
2006-09-25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紅酒多酚面膜 135,000 片
2006-04-04臺灣菸酒公司生技事業部紅酒多酚面膜禮盒委外代工案

受查對象的營收幾乎全部來自民間交易。這與同業康那香的 245 筆形成明顯對比,也解釋了為什麼本件無法沿用前次調查所用的政府採購路徑:這條供應鏈的透明度不是來自買方是政府,而是來自醫療器材管理法對標示的強制規定。

一級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依統一編號 75989858 檢索。對照組:以同一機制檢索前次調查之受查對象統一編號,回傳 551 筆公告,與該次調查所得筆數完全一致。待查證未逐案調閱公告原件。

查不到的,與下一步該查什麼

依證據能力排序,第一項是本件最重要的缺口。

一、1,088 張許可證的濾材來源,完全無從查起

1,103 張有效口罩許可證中,只有南六自己那 15 張,因為它同時是上市公司又自製熔噴布,才能從年報間接得知濾材由自己生產。其餘 1,088 張的濾材來自哪家工廠、哪個國家,沒有任何公開管道可查。

這不是查詢技巧的問題,是資料不存在於任何公開集合中。許可證資料集沒有這個欄位;非上市公司沒有年報;上市公司的年報也不必寫到這個粒度。

建議的下一步:向食藥署申請提供查驗登記卷內的材質與來源資料。這條路在法律上是開著的,理由見結論分頁對第 31 條的說明。

二、8 張許可證的字號類別與國別欄互相矛盾

把「許可證字號的來源碼」與「製造廠國別欄」交叉比對,68 張輸入類許可證中有 8 張兩個欄位不一致:

字號類別張數製造廠國別欄分布
國內製造(製字)1,035TW 1,035  完全一致
自大陸輸入(陸輸字)41CN 36、HK 3、JP 1、TW 1
自國外輸入(輸字)27US 6、PH 4、TH 3、VN 3、JP 3、TW 3、SE 2、HK 1、MX 1、KR 1

國產類 1,035 張兩個欄位完全一致,代表資料本身有基本品質。但輸入類裡出現「陸輸字號卻標記製造廠國別為 TW」以及「輸入字號卻標記為 TW」的組合。

本報告不認定哪一個欄位是錯的。合理的可能至少有兩種:製造廠的公司登記地與實際生產地不同(例如香港註冊的公司在其他地方設廠),或跨國集團以總部所在地填列。這正是前次調查「交易對象註冊地不等於商品製造地」那條紀律要處理的情況。建議的下一步:調閱這 8 張許可證的核准函與查驗登記卷,確認兩個欄位的填列規則。

三、賽得利、福建闽瑞、通州江华的登記全銜與製造地

年報只寫了這三個名字,沒有寫登記全銜、統一編號、註冊地或工廠所在地。本報告因此無法確認:這三家公司的法律主體是誰、註冊在哪一個法域、供應給南六的原料實際在哪裡生產。

本報告已刻意不從名稱推論國籍。「福建」「通州」是地名,「賽得利」是品牌譯名,這些都不是法律上的認定依據。建議的下一步:以進口報單或商業登記資料交叉確認。這一項在沒有調查權的情況下不易完成。

四、口罩業務在受查對象財報中的實際比重

年報把口罩併入「生技產品」,與柔濕巾、面膜、保養品同列一格(113 年度該格產值 2,252,685 仟元)。因此無法從公開資料判斷口罩占營收多少、產能多少。這直接影響一件事:無法用產能推算法去驗證申報數字(見結論分頁)。

五、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的實際角色

年報載明已於中國大陸設立孫公司南六企業(平湖)有限公司,「未來將維持目前不織布產線及相關產品加工設備產能」。本報告未查得該公司的產品項目、產能規模,也未查得任何顯示其產品進入台灣口罩供應鏈的證據。建議的下一步:調閱合併財務報表的關係人交易附註。

六、年報自陳與勞動紀錄的落差,需要公司說明

如第 03 分頁所述,年報第 77 頁「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與同期公開判決在字面上不一致。本報告未取得公司對此的說明,也未取得會計師工作底稿。這一項應以書面詢問受查對象,不宜由外部資料單方作成結論。

結論

這是本系列七件調查裡,法定揭露做得最完整的一條供應鏈。成品製造廠的名稱、地址、國別,法律規定要印在盒子上,不印要罰三萬到一百萬;許可證字號本身就編碼了它是不是從大陸輸入;連誰替誰代工,都是查得到的公開資料,1,103 張有效許可證裡有 38.9% 是代工關係,一張一張列得出來。

然後這條完整的鏈,在往上第一步就斷了。

斷在哪裡,以及斷法跟前六件不一樣

前五件斷在「沒有人持有這份資料」。第六件斷在「有人持有,但揭露義務不含這一項」。這一件斷得更微妙:資料存在,法律也已經授權可以公開,只是那個授權從來沒有被行使過。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商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時所檢附之資料,屬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的前段解釋了濾材資料為什麼不在開放資料集裡:查驗登記時檢附的材質與來源文件被歸類為營業秘密。但條文後段留了一個但書,門檻是「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

口罩的過濾效率取決於熔噴層。如果連濾材來自哪裡都不算「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的資訊,很難想像什麼算。但書存在,鑰匙已經在主管機關手上,只是沒有轉動。這比前六件的困境更容易解決,因為不需要修法。

揭露的完整不保證欄位是真的

本件還有一個更冷的發現:即使把揭露做到印在盒子上,欄位裡的內容仍然可以是假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42 號判決(114-08-07)認定:一家持有醫用口罩製造許可證、但沒有輸入許可證的業者,自大陸地區輸入非醫用口罩,「偽充為醫用口罩,並混同其自行製造之醫用口罩交予」衛生福利部。該業者代表人另因在自大陸進口的口罩上加註「MADE IN TAIWAN」鋼印,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刑法第 255 條第 1 項商品虛偽標記罪確定。

白話:這兩件事為什麼分開算

台灣的醫材許可證分「製造」與「輸入」兩種,是兩張不同的證。持有製造證的工廠,法律上不能自己從國外進口成品醫用口罩。所以把進口貨貼上自家標籤賣出去,不只是標示不實,還是「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那是刑事責任(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1 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是罰鍰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識破的方法。行政機關證明混充的論證,不是靠比對標籤欄位,而是產能上限比對:以該業者實際擁有的打片機與耳帶機台數,乘以每分鐘產出,乘以每日 24 小時,算出產能上限;再拿實際交付給政府的數量去比。交付量超過產能上限,中間的差額就必須有別的來源。判決書記載,經濟部函附的徵用數量顯示,該業者於特定期間交付的口罩數量「均超出其產能」。

產能上限比對法

這是本件唯一一項可以直接複製到其他產業的稽核技術,而且不需要任何調查權:設備台數 × 單機速率 × 可運轉時間 = 產能上限。實際出貨量超過這個上限,差額必有外部來源。

它的價值在於繞過欄位。當所有申報欄位都填得漂漂亮亮時,算術仍然會說話。要用它需要兩組數字:設備清冊(可能出現在財產目錄、公開說明書、保險單、法院卷證),以及出貨量(可能出現在採購紀錄、關務資料、財報)。

反過來說,這也解釋了第 04 分頁第四項為什麼重要:南六的年報把口罩併進「生技產品」,導致產能上限比對法在它身上用不了,因為分子分母都取不到。

還有一個法律結構值得記下來。那件行政訴訟,法院一方面明確認定業者確有混充,另一方面仍然撤銷了衛福部的處分,理由是徵用書不是授益處分,所以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受益人未履行負擔」為由廢止。事實認定與處分合法性是兩件事。機關拿錯工具,即使事實站得住,處分還是會被撤銷。

對受查對象的評價

南六企業在本次查核中呈現的是一個混合的圖像,不是單一結論:

  • 揭露上偏開放。在年報準則沒有規定粒度的地方,它選擇把三家主要原料供應商具名寫出來,同業寫的是「由國外進口」。這是超出法定最低要求的作為。

  • 環保紀錄集中在較早期。9 筆、78.2 萬元,全部在民國 104 至 110 年,其後近四年無新增。年報第 76 頁列出的環保設備投資清單,時間分布與裁處紀錄的收斂大致對應,但本報告未查證兩者的因果。

  • 勞動面向有實質爭議。6 筆公告紀錄集中在延長工時與例假,並有一件金額 26 萬餘元的高等法院確定判決。年報對此寫「尚無任何發生勞資糾紛」,與公開紀錄在字面上不一致,需要公司說明。

  • 制裁與產地面向無不利發現。三份國際制裁清單皆無命中;15 張口罩許可證製造廠國別全部為中華民國。

這個混合圖像本身就是結論的一部分:揭露程度與合規表現是兩件獨立的事,不能互相推論。一家在供應商欄位上比同業更願意具名的公司,在勞動法令上有比同業更多的紀錄。用「透明度」去預測「合規度」會失準。

制度上可以做的三件事

  • 行使第 31 條但書,公開醫用口罩的濾材來源。不需要修法,只需要主管機關認定濾材來源屬於「對公益或保護人體健康有必要」的資訊。最小可行的版本是在許可證資料集增加一個欄位:濾材製造廠國別。

  • 把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第 3 目的粒度寫出來。現行條文是「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七個字,導致同業間差異可以大到一邊具名、一邊只寫國內外。至少應要求載明國別。

  • 常態化 2020 年那套熔噴布調度資料。當時經濟部工業局與不織布公會已經做到逐廠定量徵用、逐廠核算配給量。這證明蒐集這一層資料在技術與行政上是可行的,缺的只是一個平時的法定基礎。

本報告的性質

本報告為書面篩查,不含實地訪查與人脈訪談。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集係下載全量原始檔自行統計;受查對象與同業之年報、法院判決全文及各該法規條文均調閱原件核實,年報表格數字係將原頁轉為影像後逐格判讀。政府採購資料取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未逐案調閱公告原件,標示為待查證。經濟部工業局函文係經判決轉引,未取得函件原本。

本報告所列公司與自然人名稱均取自官方公示文件、法定揭露文件或法院公開判決。列名不代表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指涉,各項事實之證據強度已逐項標示,請依標示解讀。對於年報自陳與官方紀錄不一致之處,本報告僅並列兩項事實,未作成違反揭露義務之認定。